發布時間:2019-12-24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就需要申請辦理注銷工商登記,那么具體的注銷條件有哪些呢?
1、投資人決定解散。這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在投資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獨資企業,則企業可繼續存在,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孝記,但若出現無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均決定放棄繼承的情形,獨資企業失去繼續經營的備條件,故應當解散。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這是獨資企業解散的強制原因。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的原因包括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文件以欺騙手段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行為,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等。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申請地
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文件、資料的準備
個人投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資產清理和處分報告);
(3)、完稅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銷工商登記的辦理時間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到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準登記或者幫準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經登記機關登出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